董事名單及其角色及職能
景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載列如下:
執行董事
閆浩先生(聯席主席及首席執行官)
陳新戈先生(聯席主席)
徐海峰先生(副總裁)
陳超先生(副總裁及首席財務官)
獨立非執行董事
韓炯先生
錢世政先生
盧永仁博士
董事會設立4個董事委員會,下表為各董事會成員在委員會中所擔任的職位資料。
審核委員會職權范圍
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1)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準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他們辭職或辭退的問題;
(2)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審核委員會應于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范疇及有關申報責任;
(3)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并予以執行。就此規定而言, 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于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將斷定該核數屬于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審核委員會應就必須采取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并作出建議;
(4)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年報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刊發)季度報告的完整性,并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報告的重大意見。審核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
(4.1)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4.2)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4.3)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4.4)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4.5)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4.6)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上市規則及法律規定;
(5) 就上述(4)段而言:
(5.1) 審核委員會成員應與董事會及本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聯絡,審核委員會至少每年與本公司的外聘核數師開會兩次;及
(5.2) 審核委員會應考慮于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并應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屬下會計及財務匯報職員、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問題;
(6) 檢討本公司財務申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
(7) 與管理層討論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以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及維持有效的制度,討論應包括考慮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培訓課程及預算是否足夠;
(8) 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的回應進行研究;
(9) 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也須確保內部核數功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 并且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其是否有效;
(10) 檢討本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11) 審閱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12)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于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13) 就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中標題為 ’審核委員會’內所載事宜向董事會匯報;
(14) 審閱本公司有設定如下安排:本公司雇員可暗中就財務匯報、內部監控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審核委員會應確保有適當安排,讓本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并采取適當行動;
(15) 擔任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系;
(16) 審核委員會應建立舉報政策及系統,讓雇員及與本公司交易的人士可暗中就任何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向審核委員會提出關注;及
(17) 考慮董事會給審核委員會界定的其他事項。
薪酬委員會職權范圍
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1) 就本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2) 參照董事會的公司目標及宗旨,檢討及批準管理人員薪酬建議;
(3) 就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4) 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 考慮同類公司的薪酬、付出的時間及職責及本集團內其他職位的雇用條件;
(6) 檢討及批準向執行董事及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與失去或終止職務或委任有關的賠償,以確保與合約條款一致;否則,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會造成過重負擔;
(7) 檢討及批準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雇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與合約條款一致;否則,賠償亦須合理適當;
(8)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系人不得自行厘定薪酬;
(9) 就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建議咨詢本公司主席及╱ 或總裁╱ 董事總經理╱ 首席執行官;及
(10) 考慮董事會給薪酬委員會界定的所有其他事項。
薪酬委員會已采納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第B.1.2(c)(ii)條所述的標準守則。
提名委員會職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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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1) 最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文化及教育背景、專業經驗、技能、知識、獨立性、性別和服務任期等方面),并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2)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會成員的人士,并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3) 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及
(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最高行政人員)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風險管理委員會職權范圍
風險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 檢討本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政策及標準,以及合規管理的基本理念及范圍;
(2) 檢討合規及風險管理的整體目標及基本政策,并就此提出意見;
(3) 監督及監控本公司風險及合規管理系統的設置及發展狀況,并就此提出意見;
(4) 監督及監控本公司面對的制裁法律風險及執行本公司所采納的相關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
(5) 審閱須由董事會審閱的合規報告及風險評估報告,并就改善本公司的合規及風險管理提出推薦建議;
(6) 檢討及監控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培訓與持續專業發展;
(7) 監控本公司管理層有效實施風險及合規管理,及就負責風險及合規管理的高級管理層的履行情況進行評估;
(8) 就須經董事會審閱的重大決策所涉及的風險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進行評估并提出意見;及
(9) 不時就制裁法律事宜檢討及評估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的有效性。
風險管理委員會已對本集團之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進行年度審查,其審查包括資源是否充足、工作人員的資格、經驗及他們的培訓計劃和預算。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
根據上市規則第13.92條要求提名委員會(或董事會)應訂有涉及董事會成員多元化的政策。本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采納董事會多元化政策(「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并于2018年12月19日進行修訂。
提名委員會肩負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會成員的人士的主要職責,并將考慮董事會多元化政策。董事會將定期檢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以確保其持續有效。